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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11 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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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药品受理化性质及制备工艺影响易导致过敏反应,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加强易致敏药品管理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过敏反应,最大程度的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

1静脉用易致敏药品

静脉用常见的易致敏药品有(1)抗生素类药物:青霉素、氨基苄青霉素、头孢菌素、链霉素、卡那霉素等;(2)中药注射剂;(3)危害药品:多西他赛、紫杉醇等。

1.1抗菌药物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指出,抗菌药物是发生过敏反应的主要化学药,各类抗菌药物因结构不同,致敏机制及致敏反应也不尽相同。青霉素类药品的β-内酰胺环的稳定性与其致过敏关系密切,裂解产物青霉胺和青霉醛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聚物是引发过敏反应的主要原因;头孢菌素类因含有类似的β-内酰胺环与青霉素具有一定的交叉过敏性;引起单环β-内酰胺类药物过敏反应的主要原因是其侧链;其他类抗菌药物的致敏机制也各有不同。

影响抗菌药物致敏性的主要因素有:(1)药物质量因素:药物质量的好坏、纯度的高低直接影响过敏反应的发生率,药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生产条件及环境因素都会影响其质量,药物的纯度越高,其致过敏反应的发生率则越低,这也是不同产家、不同生产批号的药物所引起的过敏反应发生率不同的原因;(2)药物代谢物影响:过敏反应的发生需要半抗原与蛋白类载体结合,形成完全抗原使机体致敏。一般情况下,药物本身不易形成上述结合,只有一些具有化学活性的药物分解后的代谢产物才可与体内的蛋白质或多糖类载体发生此类结合;(3)患者自身因素:不同个体因遗传、疾病等因素可对同种抗原产生不同强度的免疫应答[1]。

针对抗菌药物易致敏性,在临床使用时应根据有关指南及规定加强皮试管理。(1)青霉素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年版)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年版),对青霉素类抗菌药物过敏者禁用;无论采用何种给药途径,使用青霉素类抗菌药物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有无青霉素类过敏史、其他药物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并必须先做青霉素皮肤敏感试验,阳性反应者禁用;(2)头孢菌素类: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头孢类药物前必须做皮试试验。《新编药物学》(第16版)记载说明书规定用前皮试应参照执行。《中国国家处方集》规定用药前是否进行过敏试验,应遵照药品说明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年版)未规定头孢用前需做皮试,并指出对于有头孢类过敏史及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禁用头孢菌素;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过敏史(见附件1)。年北京药学会抗菌药物专业委员会发布的《头孢类抗菌药物皮试高端论坛专家共识》(见附件2)认为:如果药品说明书明文规定使用前需做皮试则必须做;如果药品说明书上未明确规定,则需根据患者情况综合考虑是否进行皮试。英国过敏和临床免疫学会(BSACI)护理委员会建议为:有药物过敏的患者即使皮试为阴性也应进行激发试验确认。同时指出没有个人过敏史的患者不需要做皮试。因此,对无过敏史的患者做皮试无明确依据。有过敏史的患者应权衡利弊,区别对待。

1.2中药注射剂

中药注射剂是以中医理论为指导,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从药材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制成的可供注入人体内,包括肌肉、穴位、静脉注射和静脉滴注使用的灭菌溶液或乳状液、混悬液,以及供临用前配成溶液的无菌粉末或浓溶液等注入人体的制剂。其优点是药效迅速、作用可靠,适用于不宜口服的药物以及不能口服给药的病人,可以产生局部定位或延长药效的作用;缺点是中药注射剂中药材成分和制备过程复杂,制剂技术和设备要求较高,药品说明书对合理用药指导不足,一味中药,一般由几种甚至上百种物质组成,溶媒稀释后不稳定,注射液中的成分可能发生肉眼不可见的物理化学反应,特别是与西药注射剂配伍应用时,容易发生不良反应和输液反应。另外中药注射剂来源于中药的提取物,其成分比较复杂,含蛋白质或生物大分子物质,易作为抗原引起过敏性休克;中药注射剂的降解产物、代谢产物、添加剂、夹杂的杂质都可能作为抗原引起过敏性休克[2]。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卫医*发〔〕71号),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1.3易致敏危害药品

紫杉醇类抗肿瘤药物易致过敏主要是因为,紫杉醇注射剂中的聚氧乙烯蓖麻油会引起严重的过敏反应和神经*性等不良反应[3]。多西他赛注射剂辅料中含有吐温80,吐温80能够引发过敏反应已被大量的研究所证实,它能够诱导细胞产生脱颗粒作用,引起过敏活性物质释放,其引发的过敏反应属于非IgE介导的假阳性过敏反应[4-6]。在Ⅰ期临床试验中出现了严重的超敏反应,因此临床使用前需使用抗组胺类药物和非甾体抗炎药物进行预处理[7,8]。

2药品批号与药物致敏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GMP)第三百一十二条(二十八)规定了“批号”的含义: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GMP第三百一十二条(二十七)规定了“批”的含义: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可见“批”所要反映的最根本问题是在允许限度内的质量均匀性。生产单位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将同一次投料、同一次生产工艺所生产的药品用一个批号来表示。青霉素本身没有致敏性,引发过敏反应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分子杂质,该过敏原的产生与生产工艺密切相关,该药物更需加强批号管理,药物更换批号时应及时通知临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年版)“青霉素钠”项下附注关于做青霉素皮试时须注意的要点第③点中明确指出:更换同类药物或不同批号或停药3天以上,须重新做皮内试验。

3易致敏药品临床使用注意事项

3.1用药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说明书要求皮试的必须皮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批准的说明书具备相当法律效应。

3.2用药前详细询问患者药物过敏史和过敏性疾病史。

3.3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根据病情权衡利弊使用头孢类药物。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者或头孢过敏史者,不宜再选用头孢菌素。

3.4青霉素类更换同类药物或不同批号或停药3天以上,必须重新做皮内试验。

2.5做好用药监护,观察用药反应,及时报告医生,同时做好过敏抢救的准备。

3.6不在没有急救药物和抢救设备的条件下使用易致敏药物。

3.7药品生产厂家应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完善和规范药品说明书。

4PIVAS易致敏药品管理重点

4.1药品请领:

(1)药品管理员在请领前一日将PIVAS现用药品批号汇总后发送至药品采购科,使其准备同一批号的药品;

(2)请领当日按《PIVAS易致敏药品批号统计表》与药品采购科工作人员现场清点交接、查看药品批号并登记《PIVAS易致敏药品批号统计表》。

4.2验收入库:

药品先进行自检,登记《PIVAS药品自检登记表》,全部脱包装后入库,新旧批号区分放置,做好警示标识,并交接班。

4.3保管养护:

PIVAS施行全员管理,每个药架都有专人管理,两人一组,一岗双责,主要负责药品批号、效期管理及日常维护等。

4.4调配各环节:

(1)审方环节:

①当普通青霉素更换批号时,PIVAS临床调研员通知临床使用科室,其他科室,待旧批号药品使用完毕后再进行通知,并登记《PIVAS易致敏药品更换批号反馈临床登记表》;

②当普通青霉素旧批号药品不足同一患者一日用量时,协调厂家进行更换;

③易致敏危害药品分大小剂量,先滴注小剂量药品做试验,再滴注大剂量药品,大小剂量分别安排在第二批次和第三批次;

④中药注射剂单独使用。

(2)摆药环节:

①摆药时按药品批号摆药;

②摆药后评估普通青霉素剩余旧批号药品数量,如不足次日用量时进行交接班;

③易致敏危害药品使用专用*色药盘盛放,大小剂量药品区分放置并进行标识;

(3)贴签核对:

①出现使用普通青霉素新批号药品时,根据新旧批号使用情况,将溶媒与药品匹配并定位放置;

②易致敏危害药品的大小剂量要定位区分放置。

(4)混合调配:

①混调配前,若有旧批号药品退药时,应区分放置;

②同种药品更换批号时应更换注射器;

③关于普通青霉素:固定单独操作台混合调配,因普通青霉素易水解,必须严格控制混合调配后放置时间,所以放于该批次最后混合调配,调配后登记《PIVAS责任追溯表(混合调配)》记录药品批号、调配时间、调配数量及人员;

④关于易致敏危害药品:先混合调配小剂量药品,1小时后,无过敏反应再调配大剂量药品,有过敏反应时,临床通知并退药。

(5)核对包装:

①易致敏药品单独包装;

②关于普通青霉素:使用专用包装袋包装,并登记《PIVAS责任追溯表(核对包装)》;

附件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关于抗菌药物过敏的有关规定

青霉素类

1.对青霉素G或青霉素类抗菌药物过敏者禁用本品。

2.无论采用何种给药途径,用青霉素类抗菌药物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有无青霉素类过敏史、其他药物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并须先做青霉素皮肤试验。

头孢菌素类

1.禁用于对任何一种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有过敏史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

2.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既往有否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或其他药物的过敏史。有青霉素类、其他β-内酰胺类及其他药物过敏史的患者,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应谨慎使用本类药物。在用药过程中一旦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须立即就地抢救并予以肾上腺素等相关治疗。

头霉素类

1.禁用于对头霉素类及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有过敏史者。

2.有青霉素类过敏史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充分权衡利弊后在严密观察下慎用。如以往曾发生青霉素休克的患者,则不宜再选用本品。

β-内酰胺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

1.应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和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前必须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对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者或青霉素皮试阳性患者禁用。对以上复合制剂中任一成分过敏者亦禁用该复合制剂。

2.有头孢菌素类或舒巴坦过敏史者禁用头孢哌酮/舒巴坦。有青霉素类过敏史的患者确有应用头孢哌酮/舒巴坦的指征时,必须在严密观察下慎用,但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不可选用头孢哌酮/舒巴坦。

3.应用本类药物时如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应就地抢救,并给予吸氧及注射肾上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

碳青霉烯类

禁用于对本类药物及其配伍成分过敏的患者。

青霉烯类

禁用于对青霉烯类药物过敏者。

单环β-内酰胺类

禁用于对氨曲南过敏的患者。

氧头孢烯类

本类药物禁用于对氧头孢烯类药物过敏的患者,对头孢菌素类药物过敏者慎用。

氨基糖苷类

对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

四环素类

禁用于对四环素类过敏的患者

甘氨酰环素类

对替加环素过敏者禁用,对四环素类抗菌药物过敏的患者慎用

氯霉素

对氯霉素有过敏史的患者禁用

大环内酯类

禁用于对红霉素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过敏的患者

林可酰胺类

禁用于对林可霉素或克林霉素过敏患

利福霉素类

禁用于对本类药物过敏的患者和曾出现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患者。

糖肽类

禁用于对糖肽类过敏的患者。

多黏菌素类

禁用于对多黏菌素类过敏者

环脂肽类

禁用于对达托霉素过敏者

噁唑烷酮类

禁用于对利奈唑胺及噁唑烷酮类药物过敏者

磷霉素

对磷霉素过敏者禁用。

喹诺酮类

对喹诺酮类药物过敏的患者禁用。

磺胺类

禁用于对任何一种磺胺类药物过敏以及对呋塞米、砜类(如氨苯砜、醋氨苯砜等)、噻嗪类利尿药、磺脲类、碳酸酐酶抑制剂过敏的患者。

呋喃类

禁用于对呋喃类药物过敏、肾功能减退(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妊娠后期(38~42周)及分娩的患者

硝基咪唑类

禁用于对硝基咪唑类药物过敏的患者

抗分枝杆菌药

异烟肼:本药禁用于对异烟肼过敏,肝功能不正常者,精神病患者和癫痫病人

利福平:对本药或利福霉素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利福喷汀:对该品或利福霉素类抗菌药过敏者禁用

乙胺丁醇:对本药过敏的患者禁用

吡嗪酰胺:对本药过敏、严重肝脏损害或急性痛风的患者禁用

对氨基水杨酸:禁用于对本药过敏、严重肾病或正在咯血的患者。

抗真菌药

两性霉素B及其含脂制剂:对本类药物过敏的患者禁用

氟胞嘧啶:本药禁用于严重肾功能不全及对本药过敏的患者

吡咯类:禁用于对本类药物及其赋形剂过敏的患者

棘白菌素类:禁用于对本类药物过敏的患者

特比萘芬:禁用于对本药及其赋形剂过敏的患者

灰*霉素:本品禁用于卟啉病、肝功能衰竭及对本品过敏者

制霉菌素:对本品过敏的患者禁用。

附件2:

头孢类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高端论坛专家共识

一、青霉素类抗菌药物使用必须进行皮肤过敏试验,原因是:过敏反应的抗原—主要决定簇-青霉噻唑决定簇与次要决定簇-青霉烯酸决定簇非常明确;皮试符合率可达70%;皮试液的浓度与皮试方法均已规范。

二、头孢类抗菌药物使用前是否需要进行皮肤过敏试验世界上尚存在争议,原因在于:引发头孢类抗菌药物过敏反应的半抗原—主要决定簇与次要决定簇尚不明确,可能有Cephalosporoyl、Cephalosporanyl和产品中的杂质等;皮试符合率30%;皮试液浓度与皮试方法未统一(国内皮试液和国外皮试液的种类、浓度和皮试液用量相差很大)。目前美国和大部分欧洲国家不进行皮肤过敏试验,而日本和北欧的一些国家仍规定进行皮肤过敏试验。

三、头孢类抗菌药物是否需要做皮肤过敏试验,在我国药品说明书和参考书中现有多种描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临床用药须知》(年版)和卫生部年发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均未要求头孢类抗菌药物做皮肤过敏试验。目前达成的共识是:如药品说明书明文规定使用前需做皮肤过敏试验的,则必须做。如药品说明书上未明确规定,则需临床根据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既往药物过敏史、患者的患病严重程度等综合考虑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

四、如果进行头孢类抗菌药物的皮肤过敏试验,必须使用原药配制皮试液,不能用青霉素皮试液代替,也不能用某一种头孢菌素配制成皮试液做所有头孢类抗菌药物的皮肤过敏试验。皮试液的浓度国、内外的差距较大,国内目前推荐的浓度为~μg/ml,注射量为0.1ml。

五、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严重过敏,应禁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一般过敏,可根据病情慎重地选用头孢类抗菌药物,现有的研究表明,青霉素类与一代头孢的交叉过敏反应发生率明显高于二代、三代和四代,因此,宜选用二、三、四代头孢,特别三、四代头孢更为安全。

六、头孢类抗菌药物的产品质量与临床上发生的过敏反应有相关性。现已经从头孢噻肟等头孢类抗菌药物中收集到了能引发动物过敏反应的基本无抗菌活性的高分子聚合物。说明控制产品中高聚物的含量是质量控制的关键之一。

七、临床使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必须仔细询问病人药物过敏史,不管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或皮肤过敏试验阴性,在首次使用后的0.5~1h内应严密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征兆,应迅速处理。过敏反应是难以预测的,过敏反应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的责任,但发生后处理不当或没有相应的救治措施,医院则要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审校:陈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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