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关于年度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报销
有关事项的通告
广大参保群众:
为保障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医疗待遇及用药需求,有效减轻门诊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认定及诊疗,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工作的通知》(〔〕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门诊慢性病报销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
1.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认定。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慢性病,医院住院治疗的,出医院医保科直接进行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
2.非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未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认定的,参保居民按照户籍所在地进行片区划分,洩湖镇、华胥镇、三里镇、安村镇、孟村镇、前卫镇、三官庙镇、厚镇、灞源镇、普医院申请认定;蓝关镇、焦岱镇、汤峪镇、小寨镇、玉山镇、九间房镇、蓝桥镇、辋川镇、葛医院申请认定;精神医院(李后卫生院对面)申请认定。
3.申请认定所需资料:所申报病种近两年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为两年以上的,同时需提供近两年两次及以上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二年内);身份证或户口本(未成年人)复印件。
二、门诊慢性病报销
1.直通车报销。已获得资格认定的参保慢性病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医保卡或社保卡(城乡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在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与认定病种相关的医药费用可直接进行报销。(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处方必须为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及以上职称医生开具且在有效期内)。
2.零星报销。因急诊、异地就医等特殊原因,未在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年度内累计达到门诊慢病报销起付线(元)以上的,可集中一次于每年末或下年度第一季度将报销资料递交至户籍所在地镇卫生院进行申报。
3.报销所需资料: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票据报销联(收据联或发票联)原件、处方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发票无具体药品名称、检查化验项目及单价的,需提供门诊费用清单);定点零售药店票据报销联(发票联)原件、处方复印件和费用明细小票;《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个人报销单》;情况说明(进行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及系统标识的驻外人员无需提供);如有电子发票、需提供《电子发票承诺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三、门诊慢性病复审
城乡居民医保对于以下13种病种复审实行两年一次,13种病种之外的其他病种由县医保经办中心根据情况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复审。
1.13种病种: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癫痫、紫癜性肾炎、硬皮病、视神经萎缩、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巨趾症、慢性活动性肝炎、多耐药肺结核。
2.复审所需资料:一年来二次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病历、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及需要继续用药治疗证明材料递交至户籍所在地卫生院进行复审。复审时间为每年9、10、11月份。
四、注意事项
1.门诊慢性病初次资格认定通过后次月起生效。
2.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需在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医院和药店)就诊或购药产生的费用才可享受报销。自主选择非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或治疗与认定病种不相符疾病产生的医药费用不可享受报销。
3.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和门诊特殊病种(门诊血液透析除外)范围内的药品,不能在门诊慢性病中进行报销。
4.需要复审病种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复审或复审未通过的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报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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