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最有效的医院 http://www.wxlianghong.com/茂县医保扶贫*策简读
推进医疗精准健康扶贫,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一、参保缴费
(一)年由*府按照城乡居民第一档缴费标准元/人/年给予补助缴费(中央/省级财*补助元,州级财*补助37.50元,县级财*补助37.50元),其中包含31.8元的大病保险保费,个人选择第二档元/人/年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
(二)*府代缴其参加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保费元/人/年,其中州级财*代缴60.75元,县级财*代缴60.75元,个人缴纳13.50元。
二、一站式服务
建档立卡贫医院就诊,住院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不缴纳住院预付款。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诊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大病商业补充保险、重大疾病专补、重大疾病特殊补助、卫生扶贫基金等经办机构直接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
三、医疗待遇享受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有待遇的基础上,免起伏线,比例提高5%。
倾斜性支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产生的*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控制在10%以内。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后,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根据参保城乡居民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高低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赔付标准为:较一般参保人口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在各分段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
(三)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补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居民医保倾斜性支付补偿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待遇范围;未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患者,不纳入此项*策待遇),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实施方案补偿相应待遇。
(四)医疗救助
1.住院救助: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不设病种限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总额内按80%给予救助。
2.门诊救助:在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不设病种限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总额内按50%给予救助。
(五)重大疾病专项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倾斜性支付、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补偿后,剩余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合规与不合规医疗费用)当年度累计或者单次超过2万元时,按阿坝州重大疾病专项补助审批程序及标准享受相应补偿待遇。
(六)重特大疾病特殊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倾斜性支付、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及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补偿后,剩余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合规与不合规医疗费用)当年度累计或者单次超过5万元时,按阿坝州重大疾病特殊补助审批程序及标准享受相应补偿待遇。
(七)卫生扶贫基金救助。根据四川省财*厅四川省卫生健生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厅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号)文件精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需经过依规转诊的)及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经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重大疾病专项补助及重特大疾病特殊补助等医疗保障*策措施依规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部分救助,实现总费用个人支出占比控制在5%之内。
四、门诊特殊疾病*策:
(一)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参保居民患病后需要长期依靠药物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和重特大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二)申请特殊门诊所需资料
参保居民申请纳入门诊特殊疾病,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的检查报告单、治疗资料等,并填写《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补助审核表》,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审。参保人员患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符合申请标准可同时申请,如均获认定,其医疗费用可用于所认定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其中,结核病的审批有效期为2年。
(三)特殊门诊疾病病种
慢性疾病:1.高血压病;2.糖尿病;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4.肝硬化;5.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或减退症;6.系统性红斑狼疮:7.类风湿关节炎;8.慢性肺源性心脏病;9.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10.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1.慢性病*性肝炎;12.结核病;13.帕金森病;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风湿性心脏病;16.高原性心脏病;11.痛风;18.肾病综合征;19.干燥综合症;20.癫痫;21.硬皮病;22.阿尔茨海默病;23.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瘢;24.强直性脊柱炎;25.重症肌无力;26.视网膜*斑病变;27.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心病;28.白瘢风;29.血友病;30.红细胞增多症;31.儿童脑瘫;32.苯丙酮尿症。
重特大疾病: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3.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
(四)报销标准
符合审批病种所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1.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第一档为元,第二档为0元。
2.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第一档为4万元,第二档为6万元。
重持大疾病门诊医疗费超过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年度内计算一次州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门诊支付与住院统筹基金报销合并计算。
异地备案及*策-,-;
参保登记-。
文件来源:茂县医保局文件(茂医保〔〕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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